在监护权问题上,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无论是母亲或是父亲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他们均拥有同等且不可替代的责任与权益。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父母亲对于未满法定年龄的子女具有抚养、管教以及保护的义务,他们亦被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生理及精神上的法定监护人人选。
因此,监护人的身份并不存在优劣等级的划分。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正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若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双亡或因丧失实际监护能力,则应依次由(一)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其兄弟姐妹;
(三)其他具有实际监护能力并且自愿愿意担任监护职责的个人或机构经理充,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未成年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批准。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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