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安置房
(1)住宅安置房为普通多层住宅、小高层、高层住宅;
(2)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以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房屋面积为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基准面积。安置房面积中与基准面积等面积部分的基准价格为:一类区2900元/平方米;二类区2700元/平方米;三类区2500元/平方米。
①安置房面积超出基准面积的价格:超出基准面积10%(含10%)以内部分,价格为基准价格的110%;超出基准面积10%以上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②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如果放弃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区位基准价200%和房屋重置价进行结算。
③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按区位基准价100%进行结算。
(3)被拆迁人如果放弃安置房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按区位基准价200%和房屋重置价进行结算。
(4)用二手房作为安置房,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按重置价格评估加区位基准价,和被拆迁房屋互结差价。
2、安置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手房必须是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3、层次差价结算以被拆迁房屋的原层次为依据,同层次安置不结算层次差价,多层住宅变动层次按下列规定结算层次差价(单位:元/平方米)
层次六层楼五层楼四层楼三层楼二层楼
六层-80
五层0-60
四层+50+40-40
三层+80+80+800
二层+50+50+50+500
一层00000
小高层、高层住宅以六层为基准,不加不减;六层以下每一层减20元/平方米,依次类推;六层以上每层增加20元/平方米,依次类推。
4、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按楼层层次进行补偿的标准:
一层商业用房按区位基准价的100%计算;
二层商业用房按区位基准价的80%计算;
三层商业用房按区位基准价的65%计算;
四层及四层以上商业用房按区位基准价的60%计算(不低于同类区住宅房区位基准价);
被拆迁人如果放弃安置房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按区位基准价200%和房屋重置价进行结算。
5、本通知所涉及的房屋面积均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认定。
6、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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