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现役军人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伤残后,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现役军人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现役军人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危害或受折磨致死,现役军人经军级以上批准,其他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现役军人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上述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现役军人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其他人员经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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