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
行政诉讼原告撤诉的条件
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一经诉讼,原告便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原因是:
1.撤诉应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权益为前提。在有的情况下,虽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的侵害,但在起诉以后,由于种种顾虑,放弃应主张的权利,申请撤诉。
2.撤诉应以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偏离了这个目的,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撤诉,就规避了法律对其的制裁,显然是不能允许的。所以,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还包含了对被告撤销、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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