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的构成要件时,不能仅仅将吸收存款的人数作为唯一衡量依据。
实际上,对于该罪名的认定,还需结合吸收存款的金额、行为手法以及由此产生的恶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超过150人,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在非吸罪中涉及人数的一个明确标准,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仅有达到此人数才能被视为犯罪,其他诸如吸收存款的金额等因素同样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依据之一。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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