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下:担保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法律规定,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保。保证人应当是合格的保证主体。包括法律允许的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非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不得为保证人。
民间借贷担保人如何解除
民间借贷担保人如何解除,要依据担保方式而定,例如设立担保物权的,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等,担保人都可以解除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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