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
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②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③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①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③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④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⑤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但还是可继续享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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