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移转名词解释
时间:2023-06-14 11:54:27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的移转名词解释

债的移转名词解释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债的内容转移给他人承受,即由债的原第三人而成为债的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债的移转和债的变更虽然都是债的要素的改变,但前者改变的是债的主体,后者改变的是债的内容。根据变更的主体的不同,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债权让与)和债务人的变更(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则构成债的概括承受。

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的处理方式是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转让的通知一般不能够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的移转原因有哪些

债的移转原因有如下:

1.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在一般情况下,债的专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发生的债的专为最见的现象。

2.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百发生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专,即债权债务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承受。

3.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为裁判上的移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n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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