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一般区域内,由水平向外垂直于地面的导线侧线所形成的两个平行面内,各级电压导线的侧向延伸距离为:
1-10kv5m
35-110kv10m
154-330kv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面积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的延伸距离不得小于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后导线边线的水平距离与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桩两侧0.75米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2海里(港口两侧100米),河缆一般不小于水面线路两侧100m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中小河流50m)。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公用工程、城市绿化等工程妨碍电力设施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电力设施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等工程的,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达成搬迁协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经协议后方可进行补偿建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保障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在厂、矿、镇、集镇、村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计算最大风偏后导线边线水平距离与风偏后距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面积偏差计算。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的条件下,各级电压导线边线至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kV以下1.0m
1-10kv1.5m
35kV3.0m
66-110kv4.0m
154-220kv5.0m
<330kV6.0m
500kV8.5m
,第十五架空电力线不得跨越房屋。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跨度等安全措施,确保跨越房屋的安全。交叉房屋的高度不得增加。物体超出房屋的高度或者从房屋外围伸出的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屋顶有易燃物的建筑物。如果必须穿过其他建筑物,架空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不应小于4.0m
6-10KV线路不应小于3.0m
IKv以下线路不应小于2.5m
以上是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高压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上,因新建高压线等问题在拆迁土地时,可根据高压线与房屋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相应规定。
作者:蔡*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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