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是主要的补偿方式。究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易于操作,一次性终止,不会导致过渡期延长等后续问题,被拆迁人或用人不能及时回迁;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这一点值得商榷不受区位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房质量差而引发双方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规的立法理念,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根据规定,确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等额补偿,即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各地货币补偿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与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交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交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将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房屋将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被拆迁房屋将拥有被置换房屋的产权。产权交易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住宅和非住宅均可采用产权交易方式,但不包括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基于等价交换原则。实质上,是对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交换房屋市场价之间差额的结算,多退少补。相当于拆迁人先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然后被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进行房屋置换。
以上两种方式是否可以选择?根据规定,人民群众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但选择权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非公益性房屋附属物不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而房屋承租人对租赁关系的终止,只能实行产权交换,而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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