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北京的周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辆前脸被撞伤,尽管报了警也没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定损的费用为1155元,但却表示按公司保险合同中\"找不到肇事者,免赔30%\"的规定,周先生只能得到70%的赔偿。
类似的例子不在少数,去年初,安徽的邵先生下楼准备用车时,却发现自己崭新的中华车的后车窗玻璃被鞭炮炸得粉碎,邵先生无从知晓谁是肇事者。令邵先生庆幸的是,他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玻璃单独险。可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报案后,保险公司却以邵先生没有抓到肇事者为由,只赔损失的70%。
车主购买车险,目的就是为了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有份保障。可当车辆真的出了险,保险公司却以\"找不到肇事者\"为由只赔70%,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法律人士吕群说,《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也就是说,只有在车主明知是谁损坏了其车辆却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最终找不到肇事者,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利因此受到了损害时,保险公司才可以以减少损失赔偿的形式来惩罚被保险人的过错。唯有在这种情况下只赔70%的做法才有一定道理。
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车主都是没有办法找到肇事者的,而不属故意放掉了肇事者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因车主过错导致了他们不能正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话,保险公司理应全额赔付车主损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以\"找不到肇事者为由\"只赔70%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
延伸阅读
必须公平合理
生活中,一辆机动车可能遭受各种各样的人为损害,有些人为损害能够确定侵害人,有些人为损害则不能确定侵害人,正是由于可能存在这种不测风险,且人们无力抗拒这种风险,才有了机动车保险,才要把这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现在以牵强附会的理由免除部分赔偿责任,这等于是保险公司又要把这个风险再转嫁给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必须要公平、要合理,才能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合理、不合法的免责条款,就算写入保险条款中,也不应该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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