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通能否直接划拨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时间:2023-06-25 22:04:43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没有规定可以扣划上述款项。并且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

一、有权扣划存款的机关有哪些

目前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主要有:

1.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2.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4.国家安全部门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二、名下一张卡被冻结其他卡还能正常使用吗

被法院冻结了一张银行卡,不会冻结所有的银行卡。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会冻结名下其他的银行卡。银行存款被冻结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表现有两种情形:1、只有一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履行义务的,全部冻结。余额超过诉讼标的的,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冻结,其余部分不属于冻结范围,被告可以交易。2、有多个银行账户的,按照余额从多到少依次冻结,直到诉讼标的。总余额不足的,冻结所有账户。总余额多于诉讼标的的,以标的为准,剩余存款被告可交易。

三、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流程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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