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3、案件承办人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由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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