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告接到法院发出之传票后,未履行正当理由便拒绝出席庭审,或在未经审判长允许之下擅自退出庭审,那么其行为可被理解为自愿撤回诉讼请求。
因此,面对借款逾期未偿还之纠纷案件时,如原告不愿参加庭审且未能就此行为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很有可能判定原告自愿撤诉,同时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在此情况下,法院也有权采取径行判决之方式来审判案件。
故而,原告的不出席应诉行为既是可行的,但同时亦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负面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