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是不能判死刑以及死缓的,这不仅包括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人不满18岁,而且包括犯罪时不满18岁,但是起诉、审判时已满18岁的情况,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且未成年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不能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所以要改造他们比成年人容易,所以才不会判他们死刑。
注射死刑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可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也就是说,执行机关可采取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但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要由执行机关根据情况而定。
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是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的。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3种药物的注射:首先是硫喷妥钠(sodimthiopental),起到麻醉的作用;接下来是泮库溴铵(PancronimBromide),让肌肉放松;最后是氯化钾(potassimchloride),让心脏停止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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