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诽谤罪的诉讼程序一般应当在被告户籍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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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假如受害人提出自诉,并且被告人身处境外或下落不明,或者为了方便审判以及保护受害者权益等因素,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该案件亦可由受害人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诽谤罪的诉讼程序有可能会在原告人的居住地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