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民事诉讼部分第一百二十二章之规定,倘若当事人遭受任何形式的诽谤指控,则该当事人将具有作为原告与相关纠纷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地位。
当此类诽谤行径对其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时,便具备作为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的资格。
此外,还必须成立明确的被告一方,亦即实际实施诽谤行为之人;
并需明确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验证、实体理由,阐述所受诽谤及其对自身在公众中的名誉所产生的实际损害;
而对于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而言,该类案情尚属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职责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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