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一并适用吗
时间:2023-04-18 14:01:13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一并适用吗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能同时采取两种以上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要求

1、拘传。

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

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

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一种刑事强拆措施,不能同时采取两种以上强制措施,一种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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