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3-05-04 21:23:25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属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为未来生活而共同购房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会将房屋产权只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登记人,而应该在考量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部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依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夫妻双方婚前一起购置但出资不一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方式争议颇大,主要区分三种情况加以处理:

(1)不考虑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均等分割。这比较适合于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双方出资差不多的情况,均等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

(2)以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这种适合于婚姻存续时间相对较长,购房时使用一方婚前财产的价值较大的情况。

(3)按照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商业贷款部分视为双方的共同出资;公积金还贷部分则区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使用婚前公积金还贷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方式适合于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或者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本案即属于第三种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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