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债务得以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定金应被视为本金或收益退还;而当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债务或其履行方式无法达到协议所预期的目标时,其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另一方面,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债务或其履行方式无法达到协议所预期的目标,那么他/她就有义务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在双方已经达成既定金额的违约金和定金协议的前提下,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违约金还是定金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然而,若定金无法弥补由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违规方仍可向对方提出赔偿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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