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业油烟排放问题的管辖权限属于县级及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那些未采取有效油烟净化措施而超出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在居住区域内新设立、改造或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将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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