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材料清单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诉讼财产保全提出复议怎么处理
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后,如果保全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变更不受理财产保全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n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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