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不仅制造噪音、污染环境,更有引起火灾、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可谓百弊而无一利。因此,政府禁止燃放鞭炮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依然没有对燃放鞭炮、烟花等行为做出明确禁止,更没有直接规定其是违法行为。那么对燃放鞭炮且不听劝阻者,进行拘留是否合情、合理与合法?
首先,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那么燃放鞭炮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相关条款对此进行明确,因此,拘留不听劝阻者,其法律依据明显不够充分。
其次,单凭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能否规范与管理好燃放鞭炮等行为?又能否形成长效治理效应?如果12月底前,也就是整治行动期间,对燃放者罚款或拘留,而过了这个期限,燃放鞭炮等却不受限制,这是否合适?
再次,民俗、民情与民需是否需要得到理解?燃放鞭炮等行为弊大于利,民众未必不知道,但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与民俗风气,改变起来显然需要有一个过程。红白喜事放一挂鞭炮不单是制造污染和危险,同时也是一种民情、民俗需要。对此,使用比较强硬的拘留手段,是否合情合理?
禁止燃放鞭炮等是绝对的好事,但好事也要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基础。如果在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且鞭炮生产、销售未得到控制和禁止的情况下,单纯对老百姓施以法外严惩,明显是不适当的,甚至是涉嫌人治背离法制的。因此,禁止燃放鞭炮可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也无不可,但处罚当以批评、警告、罚款等为主,慎用甚至不用拘留等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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