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专业工程的概念和划分,首先要提及一个贯穿于建筑业企业始末的重要概念——资质。它是建筑业经营中的核心问题。没有资质企业就没资格对外承揽工程,即使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对于资质的管理,国家和建设部严格且细致的规定了资质的分类别和等级。类别是指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等基于建造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别。等级是指,在同一类别的资质中,根据等级不同,所承接的工程大小有不同的限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完成项目建造到使用的绝大部分工程内容,但对于施工总承包资质内没有覆盖的专业工程是无资格施工的。因此,针对承建项目的专业工程部分,即便是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只有在申请了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后才有资格施工。对于总承包企业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内容,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外单独承揽该专业工程而无需另外获取专业资质。由此看来,《意见》中所提及的专业工程,就是指按照工程学中不同的专业所作分类,由建设部对资质做了具体划分的六十种工程类别。在这样的定义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又会产生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情形。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其特征归纳为如下几点:(一)、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项目所相应的专业工程资质等级;(二)、专业工程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三)、专业工程的分包人不得将所分包的项目再分包;(四)、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是指将工程中涉及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的行为,其本质属性是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一)、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三)、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用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四)、劳务分包人不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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