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亡导致派遣劳务关系应如何进行补偿
时间:2023-09-15 16:13:38 1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病亡导致派遣劳务关系应如何进行补偿

派遣劳务关系因病死亡,是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一般来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单位之间产生,所以工伤事故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可随意辞退

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的,是不可以随意被辞退的。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可以以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方式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能不能在异地用工

劳务派遣不一定能在异地用工,异地用工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n(一)故意犯罪的;\n(二)醉酒或者吸毒的;\n(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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