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猛于虎,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但是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没能得到应有的提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积极配合调查弃车逃逸长达8年的岳某,近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三年。
2002年11月5日0时55分许,岳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三轮农用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在927KM+900M处,与相对方向由朱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相撞,造成朱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鲍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弃车逃离现常经交警认定,岳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岳某长期出外打工,被警方网上追逃,于2010年6月10日被浙江省徐州市公安局抓获,6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归案后,岳某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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