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现年20岁的王某因为四年前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潜逃,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4年8月20日上午11时许,当时16岁的王某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载着柯某等三人行至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由北向东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翻车,致使柯某受伤,8月26日,柯某因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潜逃。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柯某经济损失20000元,但王某一直潜逃在外,后于2008年在天津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3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