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方式:
(一)抵押
1、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3、借款人以所购房屋抵押的,应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4、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3年(含3年)以上。
5、抵押权至贷款本息结清时解除。
(二)质押
1、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委托人签发的银行存款单。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委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4)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权利。
(5)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贷款本息结清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3、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4、质押权至贷款本息结清时解除。
(三)抵押加保证
抵押加保证的方式即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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