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所持证件。
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持用由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五年,实行逐次签注,持证人应当在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外,应当按期返回。
(二)申请条件。
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的大陆居民,可以申请赴台。
(三)申请手续。
我市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领取、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前往定居的,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的,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
3、旅游的,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4、接受、处理财产的,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5、处理婚姻事务的,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6、处理亲友丧事的,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通知以及省、市台办的有关证明;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我市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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