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
新破产法就破产抵销权认定和实施的规定较旧破产法的进步及现存的缺陷。
1、新破产法就破产抵销权的规定较旧破产法有很大进步,新破产法一列举的方式明确指明了三种不可抵销的情形,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可破产抵销的债权债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的防止了个别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串通,滥用抵销权侵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更好的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平进行。
2、现行的新破产法在就破产抵销权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破产抵销权行使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行使破产抵销权没有明确的程序法律依据,应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并严格限制这一权利行使的法定程序,以便更好的维护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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