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之债能否抵消
下列三种债务不得抵消:
1、按合同性质上不得抵消的债务。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3、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
劳务之债是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标的的债。其特点是,具有人身特定性,只能由债务人亲自履行,而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如运送之债、雇佣之债、服务之债、演出之债等。劳务之债一般都带有明显的人身性质,是不能抵消的。
二、与劳动纠纷相关的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报酬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区分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的意义
(1)能否代为履行
在财务之债中,债权人所关心的是所取得财物的性质,至于该财物由何人给付,一般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所以,财务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因债权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债务人的劳务或体现债务人劳务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
(2)能否直接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于财务之债,可以以强制执行的方法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对于劳务之债,债权人不能以强制执行的方法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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