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离婚过户房产流程
时间:2022-05-20 08:48:20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按揭离婚过户房产流程

离婚后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一)第一步离婚夫妻双方首先到按揭房所在当地的房管局进行网签;

(二)第二步离婚夫妻双方带上网签合同到核税窗口排号核税;

(三)第三步离婚夫妻双方带上核税的单子到按揭房所在当地的办证大厅办理按揭房过户手续;

(四)第四步办理更名手续后会给一个取件单,上面有什么时候领取按揭房新的产权证;

(五)第五步离婚夫妻双方先拿着取件单到缴费窗口缴税;

(六)第六步缴税后带上缴税票据到取件窗口领取新的产权证;7.第七步交易结束。

二、离婚时分割按揭房产的三种情况:

(一)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同样,按揭贷款亦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房屋产权是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形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就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婚后另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不能改变该房屋产权为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原则上平均分割)补偿给对方。剩余的按揭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婚前按揭一方负担。

而对于房产的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对方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配偶一方进行适当补偿。至于增值是否要区分婚前增值和婚姻期间增值,颇有争议。

一般是增值只能以变现时的价值为标准计算。因为假如房价在婚姻存续期间下降,造成房屋价值缩水的话,配偶一方就拿不到任何增值补偿。这与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屋所做的付出和贡献是不相称的,是不公平的。增值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在分割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增值中的贡献(偿还贷款的数目),按照各自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将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作为区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房屋的产权于婚姻期间取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

既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剩余按揭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应当予以补偿。

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增值应当按照各自偿还按揭债务的数额比例进行分割。

(三)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房屋产权尚未产生,所以双方都无法对房屋的产权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法院拒绝就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

虽然不能就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但是货币形态的首付款、婚前单独偿还以及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是可以区分和分割的。办理按揭手续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偿还的按揭贷款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规定中,属于婚内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和财产,双方应该有所了解。离婚不仅仅是双方关系的改变,还意味着双方的财产分配和责任义务的改变,需要面对和处理的事情是多而繁琐的,应当保持正确积极的态度办理离婚手续和分配问题。

三、按揭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属于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分。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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