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区别
时间:2023-03-25 21:31:37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权利内容的不同。

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4、继承方面的区别。

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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