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只占公司1%的股份,他们有什么权利提起代位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拒不起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案情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的利益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投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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