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市的一名诉讼代理人在诉状内容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诉状上代签当事人姓名,然后直接以当事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4月17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在查实情况后,当即认定包办诉讼的行为无效,裁定驳回了原告代理人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
数年前,家住通州市十总镇的葛女因感情不和与前夫马某离婚。今年春节前的一天,双方遇到了一起,为经济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经当地有关部门出面协调,马某最后亲自向葛女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并明确约定3月中旬归还欠款。到期后,葛女多次催要,但马某未能履约。一怒之下,葛女便找到当地法律服务所,委托一黄姓代理人意欲起诉马某。
黄某在接受委托后,便一手操办起来,他根据欠条内容书写了诉状,并在诉状上代签上了葛女的名字。在诉状内容未征得葛女同意下,黄某便把诉状递交给法院申请了立案。
开庭审理当日,葛女因故未能到庭,而到庭的马某却对起诉状上葛女的签名产生怀疑。经承办法官再三询问,才得知诉状上的签名确实非葛女所签,且诉状内容也未经葛女同意。庭后,经核查,葛女确认了签名非她所为,同时她本人也表示不认同诉状的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必须在起诉状上的具状人处签名或盖章,这是法院受理起诉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且起诉的内容必须是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中起诉时的诉状内容并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因而不能确定起诉的内容就是原告的意思表示,现原告本人也表示不能认同诉状的内容,故本案的起诉并不符合受理的条件,起诉即使受理后法院也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据此,通州法院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代理人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这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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