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如何确定范围
1.产品。
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
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
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
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文件。
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
1.加强门卫制度;
2.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
3.加强信息管理;
4.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5.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
6.订立守密协议;
7.建立建全人事制度;
8.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
三、我国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
1.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2)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于间接使用(如利用跳槽员工带来的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以其产生的效益为损失及赔偿额。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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