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若无充分的证据支持,赢得诉讼的概率将会相应地有所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然没有胜算。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作出离婚判决主要依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承认感情破裂的事实,即便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审判机关仍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然而,当法律争议的焦点集中于财产分配以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等实质性议题时,证据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
例如,对于财产所有权的认定、一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等问题,缺乏足够的证据将可能对您的诉讼请求产生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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