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保全可以吗?
可以,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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