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产,买家是享有选择退房的权利的。当合同所规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您可向开发商发出关于房产交付催促的通知书。若此后的3个月的法定有效期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那么您将依法获得要求退房的权利,开发商应依照合同规定退还您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且应赔偿您因此产生的活期利息。倘若合同中已经签订了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并且开发商未能遵守该等条款按时交付房产,那么您便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退房并收回购房款;反之,若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您则需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若在三个月后,开发商依然未能如约交付房产,您将有权解除购房合同、退房并收回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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