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项目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使用,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正式通知(催告)。倘若经过此项催告,该房产项目仍无法在三个月内如期完工,那么您便可依法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已签署的购买协议,并相应主张损害赔偿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一条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如出卖方迟延交付房地产,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且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有效执行,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从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止。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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