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仲裁裁决撤销,双方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先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更加明确了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
通过仲裁裁决解决纠纷相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更加快捷和高效的特点。同时,人民法院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等行为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由于我国《仲裁法》规定不明确,导致目前部分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过于随意,严重影响了仲裁裁决的权威。这次的司法解释更加明确了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规定:当事人不以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将不会给予支持;仲裁机构超出权限进行仲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只撤销超裁的部分,而不必撤销全部的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仲裁程序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将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全文7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