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订婚者在实际婚姻存续期间达到一定时间后方能获得订立婚姻的彩礼退还权。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离婚纠纷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彩礼返还诉讼请求,具体如下两个主要事由:
首先是订婚后男女双方虽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却并无共度实际生活的经历;
其次则是男方在婚前为求缔结婚姻而给予女方的支付款项以至生活上陷入临时困境的状况。
尽管以上两种情况均合乎彩礼退还的法定条件,然而这并不预示着当事人可以百分之百的收回其所支付的所有彩礼款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依据男女双方实际生活年限的长短、是否育有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异同、各自的经济能力优劣、支付彩礼款额的多寡以及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等因素,对返还彩礼的金额比例进行深度综合考量后再做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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