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平等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新修订的民法典有“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
男女平等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妇女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其实质是性别平等,而不是男女两种人群之间机械的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基本法、部门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平等;经济上同工同酬;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男女一样;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总之要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制定、政策决策,坚决反对性别歧视。
二、民法典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在哪里
民法典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贯穿在各章具体条款之中。其内容包括:
(1)概括规定夫妻的家庭地位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
(2)规定男女在结婚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结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男女双方可以互相成为双方的家庭成员。
(3)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等等。
(4)规定男女在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新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男女双方如果一方构成法定的离婚情形,均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允离婚。
上述规定在民法典中前后呼应,条款明确具体,彻底否定了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思想观念,进一步倡导和确定了男女平等的两性关系,使这一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新的内容,是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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