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保险业务中,存在着一些不赔付的情形,例如未经合法的转让手续、擅自进行改装或加装、变更了使用性质而未及时申请批准修改者将不予以理赔;
另外,凡有行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者,保险公司也可能选择不予理赔;
再者,因人为直接向燃烧部位供给燃油、或由于高温烘烤导致的火灾事故、以及火灾原因无法明确界定者,同样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此外,若车辆零部件遭受盗窃,保险公司亦不会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如果车辆在遭受损失后,没有经过定损环节便直接进行维修处理,或者在尚未完成修复工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也将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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