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通常要求申请人必须亲自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申请开具,若申请人无法亲赴,则可委托他人代办。
在此情况下,委托人首先需要向所在社区的村委或者居委会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所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如下所示:
1.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若申请人户口已经注销,则需提供原先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记载证明;
2.申请人如在单位就业人员,则需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如所在单位没有人事部门,可请求申请人档案所在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开具;反之,若是自由职业者或无业者,便需由申请人住所地图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本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
3.若进行公证事务的全部过程皆请他人代为办理,那么应当向有关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如果涉及的关系人有第二代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则应提供这些证件作为证明其身份的依据;
5.其它可能对申请过程有所帮助的辅助性材料也在申请范围之内。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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