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力和职责分析
时间:2023-07-03 07:40:27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作为一种国家职务,人大代表具有实实在在的各项职权

(一)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各项职权有: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质询权,可以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意愿和选择;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进行视察权;持证视察权;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约见权;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或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权;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权;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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