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依法应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
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条件?
行使代位权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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