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也即是说,一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天,但是对二审的审查期限未作规定,这是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长达109天的法律依据所在。
诉讼效率作为现代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但应体现在案件的实体审理方面,案件的程序审查同样应当体现诉讼效率。虽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可以毫无限制,必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仍应遵守。
就二审的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问题的确定,有两条路径可以参考:
1、参照相关民事案件一审审限和二审审限的规定,即二审审限小于一审审限;
2、直接适用一审管辖权异议的审限,即15日。
一、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怎么办?
1、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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