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双方同意的话可以复婚,前往户口所在地民政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不与前妻复婚又和情人生子
因感情破裂离婚的郑某(男)与彦某(女)在没有复婚的情况下竟然同住10年,期间又与情人生子。揭开骗局后的彦某,愤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近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郑某愿意赔偿彦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垦利县的郑某与彦某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没过多久郑某在外有了情人,夫妻感情破裂,1996年离婚。离婚不到3个月,郑某经常去看望彦某。彦某决定与其复婚,可是一提到复婚,郑某就翻脸并说“彦某不相信他的诚意”等类的话。
彦某在其甜言蜜语的灌输下,接受了郑某的要求——搬回原来的家与其一起生活。此后10年中,郑某不但在外有情人,而且还有了一个5岁的孩子。被蒙蔽了10年之久的彦某一怒之下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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