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都县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2 16:50:46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加强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解决多产权房屋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管理及维修的实际困难,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为适应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房屋的售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多产权房屋是指同幢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房屋结构相连,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可分割,不同所有制和用途交叉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屋面、楼梯间、走廊、水箱、化粪池、垃圾道、上下水立管、排污立管、户外线路(总表至分表之间)等。

第三条新都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是全县物业管理的主管机关,下设新都县物业管理所。各物业服务公司接受县物业管理所的指导及管理。

第四条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合同使用统一文本,经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监证后生效。

第五条多产权房屋的共同部位和合用设备的管理及维修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六条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分为整体移交管理、局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三种形式。整体管理即房屋和设备的全部管理及维修;局部管理即房屋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的管理及维修;项目管理即双方约定的有关服务。

第七条新都县物业管理所职责:

1.对各单位和各开发公司在新都县范围内所建的商品房全部进行物业管理,接收管理公建配套设施,并结清移交费。

2.对所有多产权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各单位内部住改房暂不包括)。

3.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对小区道路实施管理。包括: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的停放,道路占用等管理。

第八条多产权房屋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

1.整体移交管理:凡是在新都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均需向新都县房产物业管理所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以建筑面积计算)。

2.局部管理:多产权房屋的出租房、自用房,按月交纳综合管理费。其标准为:一套一每月7元;一套二每月9元;一套三每月10元;一套四每月12元;营业用房视其每间面积大小,每月4~8元。

3.项目管理:管理费由双方议定,收费按协议执行。

4.物业管理费是代群众维修房屋公共设施的费用,属非经营性收费,为了减轻住户的负担,免交各种税费。

第九条资金管理:

1.多产权房屋管理费由县物业管理所包干使用。其中用于管理的费用占15%,用于维修的费用占85%。

2.局部管理费用于护院、屋前绿化、排污道以及屋面局部的维修。

3.整体管理费用于共用部位和合用设备。

4.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接受县审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审计监督。

5.多产权房屋进行大型维修,其费用按幢结算。由县物业管理所组织各产权人摊销其维修费用,并及时公布和接受产权单位及住户的监督。

第十条出售商品房和优惠出售公房由出售单位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物业管理登记,其他多产权房屋所有人直接在县物业管理所办理房屋物业管理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交经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监证的房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多产权房屋办理物业管理前,按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验收(旧房达到基本完好)。若房屋、设备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产权人承担一次性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多产权房屋在物业管理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产权人承担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凡房屋装饰涉及影响结构、改变平面、立面和管线走向时,房屋产权人或住户必须报经县抗震防灾办公室、县物业管理所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破坏原设计中抗震、防火、防空、防洪等安全功能,不得侵害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内各单位、住户在进行房屋外墙粉刷、油漆时,必须保持楼外墙面原色彩。增添或改造房屋外墙面装饰、阳台装饰、安置防盗设施、室外天线等突出室外的物体时,须向县物业管理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内按照规划统一管理,未经有权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区内进行建筑和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内各单位和住户不得擅自改变和损坏小区内排水、防洪、照明、供电、供气、供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如有损坏应予赔偿,并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在公共楼道堆放、吊挂杂物,严禁向地面乱扔废弃物、倾泼污水。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内各单位、住户应自觉爱护区内的树木、花草、建筑小品、绿地及其它公共设施和设备,并配合县物业管理所做好管理工作。对损坏或破坏公共设施、设备者,县物业管理所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内住户必须遵守文明居住守则,爱护房屋,按期交纳综合管理费及公房房租,维护公共卫生,不占用楼梯间、走廊等共用部位。多产权房屋受到人为损坏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多产权房屋与新村管理相结合。所在街道居委会以及公安、城管、环卫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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